□李克傑
  羅先生送完孩子上學後,在去公司上班的路上遭遇車禍,被北京市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羅先生所屬的公司不服認定工傷決定,將昌平區人保局訴至昌平法院。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12月14日《北京晨報》)。
  很明顯,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如何理解和認定“上下班途中”。公司不服人保局認定結果,向法院起訴的理由也在於此。
  羅先生所屬的公司認為,羅先生所在的公司地址離羅先生的住所僅一牆之隔,他步行或騎車上班在5分鐘內就可到公司,且不用走主路。羅先生遭遇的交通事故並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途中,而是在騎自行車到與工作地點反方向數公里的地方送孩子上學的路上,已經大大偏離了上班的路線,超出了“上下班途中”的內涵,因此這次事故的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相信許多讀者都會支持公司的觀點,對羅先生只能表示同情。因為公司已經十分照顧羅先生了,送孩子不能包括在“上下班途中”。不過,必須指出,這種立場和觀點是錯誤的。
  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知識體系,對許多法律用語既不能僅作日常和朴素的理解,也不能作簡單的字面理解,必須充分關註它們的法律含義,重視其背後蘊含的法律基本精神。一般人理解的“上下班途中”就是指從家裡到單位或辦公室的路上,而且應當是最直最短的路線。如果與單位毗鄰而居,那就是“門到門”的路線。如果就住在單位院里,就是從家到辦公室的路上。但法律卻沒有這麼狹隘,也不能這麼狹隘。究其原因,除了問題本身的複雜性之外,還必須體現法律的人本關懷。法律不僅要考慮到職工本身的吃住行,而且還要考慮職工的親情交往,考慮到職工的家庭和睦及子女教育。因而,法律不宜對“上下班途中”作機械和簡單化的切割。
  正是基於這些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才對“上下班途中”作了符合人性化的擴大解釋,將“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均納入可以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與普通公眾日常理解的“上下班途中”差距較大。毫無疑問,在認定工傷的問題上,我們只能依循相關用語的法律含義而不是普通人的日常理解行事。
  至於公司所稱的司法解釋於工傷認定後生效不適用於該案的問題,即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可以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的“有利追溯”原則進行處理。原則上我國的所有法律文件都不具有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符合這一要求,可以適用於羅先生的工傷認定案件,完全沒有障礙。
  (原標題:上下班途中勿作字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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